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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产法院:刷单不予扣除,适用举证妨碍,支持惩罚性赔偿(1.5倍),二审改判全额支持上诉请求200万元

2026-04-17 16:55:51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晶钻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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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角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晶钻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晶钻风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晶钻风公司虽上诉但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三角牌公司于 2022 年受让取得 6 件含 “钻石” 字样及图形的第 11 类注册商标,该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评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其中 “钻石 DIAMOND 及图” 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1 年,三角牌公司经取证发现,晶钻风公司在天猫、拼多多、京东等平台店铺及官方网站,将 “钻石” 字样、相关近似标识使用在风幕机商品名称、展示页、产品机身、外包装及说明书上,三角牌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诉请晶钻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5 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晶钻风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酌定赔偿 50 万元,三角牌公司不服,以一审未查清销售金额、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且判赔过低为由上诉,主张改判赔偿 200 万元。二审中查实,晶钻风公司在天猫、拼多多平台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合计 6305661.97 元,其虽辩称存在刷单行为但证据不足,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经营账簿等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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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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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认定核心需判断晶钻风公司是否具有侵权主观故意、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以及一审法院以无明确赔偿基数、未证明侵权故意为由驳回惩罚性赔偿主张是否恰当,是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点。

 

侵权销售金额的核定晶钻风公司主张平台销售数据中存在大量刷单金额,且部分带价格活动前缀的商品与本案无关,需甄别刷单抗辩的证据效力,以及带前缀商品销售金额是否应计入侵权金额。 


赔偿计算基数的酌定晶钻风公司拒不提交经营账簿、利润率等关键证据,无法直接核算侵权获利,需结合同行业利润率、商标对产品销售的贡献率,在举证妨碍情形下合理酌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商标性使用与合理描述的界定晶钻风公司辩称使用 “钻石” 系对产品品质的描述,且风幕机与三角牌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风扇分属不同品类,需判断其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来源识别行为,而非合理描述。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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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粤 73 民终 2043 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项并改判赔偿金额,具体结果如下:


1.维持停止侵权判项:广州晶钻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三角牌公司 6 件 “钻石” 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改判赔偿金额:将一审判决的 50 万元赔偿额变更为200 万元(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晶钻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3.驳回其他诉请:驳回三角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诉讼费分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47150 元,由三角牌公司负担 14238.37 元,晶钻风公司负担 32911.63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8300 元,全部由晶钻风公司负担,三角牌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由晶钻风公司迳付。 


5.二审法院同时认定,晶钻风公司存在举证妨碍情形,其商标恶意申请 + 多平台持续侵权的行为构成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酌定赔偿计算基数 80 万元、惩罚倍数 1.5 倍,最终核算赔偿金额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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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1、明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本案明确了商标侵权中惩罚性赔偿 “主观故意 + 情节严重” 的双重要件认定规则,对于侵权人明知权利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恶意申请近似商标、在多平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且在诉讼中转移资产(两次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为同类案件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提供了裁判指引。


2、强化举证妨碍规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针对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经营账簿、利润率、销量等核心证据的情形,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数据酌定赔偿基数,倒逼侵权人履行举证义务,破解知识产权案件 “举证难、赔偿低” 的痛点。 


3、厘清商标性使用与合理描述的边界:明确商品名称、包装、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核心文字,若该使用行为发挥了商品来源识别功能,而非单纯的产品品质、特性描述,即便商品品类与商标核定使用品类存在差异,仍构成商标侵权,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维护了商标的识别功能。 


4、规制电商平台商标侵权行为:针对侵权人在天猫、拼多多、京东等多个电商平台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法院对各平台侵权销售数据予以综合认定,否定了侵权人以 “刷单”“价格活动前缀” 为由否定侵权金额的抗辩,明确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可作为侵权获利的重要依据,对规范电商领域商标使用行为、维护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5、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本案二审将赔偿额从 50 万元改判至 200 万元,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恶意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切实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判决文书链接: 

商标案例 | 广州知产法院:刷单不予扣除,适用举证妨碍,支持惩罚性赔偿(1.5倍),二审改判全额支持上诉请求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