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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2004年“钻石牌”为驰名商标,打击二十二年之前的恶意注册行为,保护民族品牌【飞鹿钻石案】

2026-06-12 16:59:28

广州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梁某某飞鹿钻石商标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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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角公司”)是拥有数十年历史的家电老字号企业,旗下第47099号“钻石牌 / DIAMOND”商标(第 11 类,主营电风扇、电炊具等家电)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便斩获多项荣誉,长期稳居行业前列,是国内家喻户晓的经典家电品牌,名下多枚 “钻石” 相关引证商标持续合法存续、正常使用至今。


自然人梁某某于2004 年 10 月 15 日申请、2007 年 8 月 14 日核准注册第 4312229 号 “飞鹿钻石”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11 类风扇、电热壶、电炊具、抽油烟机等家电商品上,该商标完整包含三角公司 “钻石” 核心显著识别文字,二者使用商品高度重合、行业领域完全一致。


2023 年 1 月 12 日,三角公司针对涉案 “飞鹿钻石” 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作出裁定,以三角公司提起申请时诉争商标注册已超五年法定期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 “钻石” 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由,维持 “飞鹿钻石” 商标有效。


三角公司不服裁定,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全面采信我方主张,判决撤销国知局裁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梁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涉案“飞鹿钻石” 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三角公司维权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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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



本案是老字号驰名商标对抗超五年恶意抢注商标的典型疑难案件,叠加驰名商标历史证据搜集、主观恶意认定、法律时效适用三重难点,维权阻力极大:









时效壁垒:五年无效宣告期限阻碍维权

诉争商标2007 年核准注册,三角公司 2023 年提起无效申请时,距离注册日已远超商标法规定的五年常规无效期限。国知局及上诉方均主张,本案已过法定维权期间,应直接驳回无效请求,这是本案首要抗辩障碍。

驰名认定难点:早期历史证据零散,需回溯十余年前商标知名度

本案核心是认定2004 年(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钻石” 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涉案商标申请距今二十余年,早期销售数据、广告合同、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等证据留存不全,需系统性梳理跨数十年的品牌发展资料,完整佐证商标持续使用、广泛宣传、市场高占有率及行业影响力。同时对方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商标达到驰名程度,驰名认定举证压力巨大。结合我所此前代理的钻石宝兰系列案件,本案进一步将 “钻石” 商标驰名时间节点从原认定的 2006 年提前至 2004年,对历史证据的深度挖掘、梳理与论证提出了更高要求。

主观恶意与商标近似认定争议

梁某某与三角公司同属广东省家电同业经营者,但其否认存在恶意抢注行为,主张“飞鹿钻石” 与 “钻石” 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复制、摹仿。法院需结合地域、行业、商标构成、呼叫、使用场景等多维度,综合判定商标近似性与注册主观意图,裁判尺度把控严格。

法律适用衔接复杂

案件跨越多版《商标法》,需精准适用2001 年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条款、2019 年商标法无效宣告及恶意注册例外条款,厘清 “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不受五年无效期限限制” 的法律适用逻辑,法律论证专业性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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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二审【案号:(2025) 京行终 4302 号】最终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梁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涉案第4312229 号 “飞鹿钻石” 商标依法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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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裁判要点


驰名商标时间认定:结合荣誉资质、历年销量(2003-2005年钻石牌电风扇年销量超 1000 万台)、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在先司法及行政裁决等证据,依法认定早在 2004 年,三角公司 “钻石” 商标在电风扇核心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相较于过往案件认定时间进一步前置)。


时效例外适用:梁某某作为同区域同业经营者,明知“钻石” 商标驰名仍刻意摹仿注册,主观恶意明显。依据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权利人针对恶意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不受五年注册期限限制,三角公司维权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商标近似判定:诉争商标“飞鹿钻石” 完整包含 “钻石” 这一核心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高度近似,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商品同类或高度关联,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对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


法律后果: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正当地攀附老字号驰名商标的市场商誉,损害三角公司合法权益,违反2001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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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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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老字号家电品牌历史驰名商标保护、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突破五年无效时效的标杆性知识产权案例,同时延续并升级了我所在 “钻石” 系列商标维权(钻石宝兰案等)中的裁判成果,对企业品牌保护、行业维权具有多重示范价值:




深耕历史证据,前移驰名认定节点,强化老字号历史商誉保护 

本案继钻石宝兰系列案件后,再次深挖企业早期经营、宣传、荣誉证据,将 “钻石” 商标驰名认定时间从 2006 年提前至 2004 年,明确人民法院可结合多年连续的销售数据、行业荣誉、地域影响力、长期宣传记录等综合证据,依法回溯认定老字号商标早年的驰名状态。为拥有悠久历史的中华老字号、老牌民族企业梳理品牌历史证据、主张早期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了完整的举证思路与裁判参考,护航传统民族品牌历史商誉传承。

明确 “恶意抢注 + 驰名商标” 不受五年无效期限限制,划定维权边界 

本案清晰适用商标法规则:针对明知他人商标驰名仍刻意摹仿、攀附商誉的恶意注册行为,即便商标注册超过五年,驰名商标权利人依然可依法提起无效宣告。该判决打破了 “超五年商标无法维权” 的误区,严厉遏制 “搭便车”“傍名牌” 等商标恶意抢注乱象,抬高恶意抢注违法成本,维护公平有序的商标竞争秩序。

统一同业近似商标裁判标准,加大关联商品驰名商标保护力度 

法院适用 “举重以明轻” 原则,明确: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跨类商品,在同类、高度关联商品上复制、摹仿驰名商标,更应受到法律严格规制。对于同区域、同行业经营者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法院可结合行业属性、地域关联、商标识别特征推定主观恶意,为家电、日化、食品等传统快消行业的商标近似判定、侵权认定提供重要裁判指引。

为系列品牌维权形成完整判例闭环,赋能企业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 

结合此前我所代理的钻石宝兰等 “钻石” 系列商标维权案件,本案与在先判例形成连贯、统一的司法保护体系,逐步夯实 “钻石” 老字号商标全维度保护格局。充分证明老字号企业可通过持续维权、证据固化、个案认定的方式,构建长效商标保护壁垒,也为律所代理系列商标纠纷、历史品牌维权案件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经验。 

践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助力民族品牌高质量发展 

老字号是民族产业的宝贵财富,本案司法裁判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坚决打击恶意攀附老字号商誉的侵权行为,传递出司法机关加大老字号、知名民族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态度,助力老牌企业守住品牌核心价值,激发传统品牌创新与发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