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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辩刷单金额4000万不予扣除,适用举证妨碍,支持惩罚性赔偿,二审改判为736万

2026-02-26 13:50:23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张某某、广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简介


上诉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角牌公司)与佛山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张某某、广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五被上诉人(下称米风方)均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角牌公司于2022年受让含驰名商标在内的6项“钻石”系列第11类注册商标,该系列商标在风扇等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米风方在生产、销售的风幕机产品机身、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钻石风幕机”字样,并在天猫、拼多多、京东等多平台网店的商品名称、详情页中使用“钻石”标识,法院调取数据显示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涉案侵权产品交易成功超20万件,销售金额达64617433.63元。


三角牌公司一审索赔1500万元,主张按侵权获利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米风方则辩称“钻石”为描述性使用、销售额含大量刷单、各主体不构成共同侵权,且一审判赔过高。
一审法院认定米风方构成商标侵权及共同侵权,酌定赔偿三角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合计300万元,未支持惩罚性赔偿。
双方均不服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米风方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钻石”商标知名度,经关联案件起诉警告、行政查处后仍持续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且多主体分工协作、侵权规模大、范围广,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米风方提交的刷单证据未达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完整账簿资料,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最终核定侵权产品营业利润率15%、“钻石”商标贡献率50%,计算出侵权获利基数4846307.52元,按1.5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7269461.28元,另全额支持三角牌公司合理维权开支100600元,改判米风方五主体连带赔偿上述款项,并维持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


案件难点




1、被上诉人米风方抗辩的刷单金额4000万是否应该扣除?

2、被上诉人米风方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交书证,是否构成举证妨碍?

3、被上诉人米风方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4、本案如何确定利润率?

5、本案如何确定贡献率?



二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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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持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

2、二审改判为736万元。(详见二审判决书)


典型意义




1.明晰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边界,强化知名商标保护



本案二审法院严格依据商标法规定,明确商标使用的核心是识别商品来源米风方在产品及网店运营中突出使用“钻石”字样,并非对产品品质的正当描述,而是攀附三角牌公司知名商标商誉的商标性使用,即便其同时使用自有品牌,也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该裁判进一步厘清了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区分标准,彰显了司法对知名商标专用权的严格保护,引导市场主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杜绝“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功能



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精准适用《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经权利人警告后仍持续侵权”可认定主观故意严重,“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可认定情节严重,填补了一审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认定漏洞。同时法院结合侵权主体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支持权利人1.5倍的惩罚性赔偿主张既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作用,也为同类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提供了参考,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





3.确立刷单证据的证明标准,规范网络营商环境



针对网络侵权案件中常见的“刷单抗辩”问题,本案二审法院明确刷单作为恶意串通的虚假交易行为,其证据认定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非一般民事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对于米风方提交的微信聊天、银行转账等不完整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指出即便4000万元存在刷单,也不能完全扣除销售额,因刷单带来的虚假销量会对权利人造成间接损失。该裁判既遏制了商家通过刷单规避侵权赔偿的行为,也规范了网络平台交易数据的证据认定规则,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营商环境。





4.明确举证妨碍的法律后果,合理分配知识产权侵权举证责任



本案中,二审法院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获利证据多由侵权人掌握的特点,依法责令米风方提交生产销售账簿资料,在其以“商业秘密”为由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完整资料时,认定其构成举证妨碍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核定侵权获利相关参数。该裁判严格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破解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侵权人举证易”的司法困境,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倒逼侵权人履行举证义务。





5.厘清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规制关联主体协同侵权行为 



针对米风方各主体主张“独立经营、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抗辩,二审法院从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任职、经营地址混同、财务账户关联、侵权行为分工协作等方面,认定各主体存在意思联络并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并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判明确了商标侵权中共同侵权的认定要点,有效规制了市场主体通过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分工协作实施侵权、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弥补了单一主体追责的漏洞,提升了知识产权侵权追责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6.明确商标贡献率的认定逻辑,科学核定侵权赔偿数额



本案二审法院在认定商标贡献率时,明确商标商誉已包含产品外观、功能、质量、服务等因素,不得对上述因素重复评价,结合“钻石”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米风方自有标识的事实,采纳权利人主张的50%贡献率。同时,区分销售毛利率与营业利润率,结合行业平均水平、侵权企业经营特点酌定15%的营业利润率,科学核定了侵权获利基数。该裁确立了商标侵权赔偿中利润率、商标贡献率的合理认定思路,避免了赔偿数额的畸高或畸低,实现了侵权赔偿的填平性与惩戒性相统一



附:钻石商标案改判700万+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