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附美的“M”图形商标,以行政诉讼中被告自认证据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以侵权为主业,山东高院改判全额支持
2025-07-02 13:58:07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乡麦电器有限公司、郭洪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例获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美的集团创业于1968年,是一家覆盖智能家居、楼宇科技,工业技术、机器人与自动化和创新型业务五大业务板块为一体的全球化科技集团,2021年营业总收入2424亿元,在全球拥有约200家子公司、35个研发中心和35个主要生产基地,业务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
美的集团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热水器等商品上拥有第15713570号、第14910307号、第5478887号等商标。第5478887号曾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驰名商标保护。
被告乡麦公司成立于2018,被告郭洪智系乡麦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唯一股东。经营范围包含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等。
被告乡麦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饮水机等商品上的第35254373号商标,美的公司提起商标无效宣告,后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M”的图形化设计是美的公司引证商标中较为突出的独特设计,乡麦公司第 35254373 号商标完全照搬了美的公司三引证商标的“M”的图形化设计,“FM方麦”商标与美的商标构成近似。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乡麦公司的第 35254373 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告乡麦公司又于2021年4 月22日申请注册第 55462096 号、第55477855 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第7类。美的集团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美的公司“M”的图形化设计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决定对上述两商标不予注册。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乡麦公司于公司网站宣传、网站页面展示的销售产品上以及抖音、快手、微信账号的产品展示、店铺展示以及发货视频显示的乡麦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机身与包装上使用标识。被告乡麦公司于2019年2月就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被控商品广告,至2023年4月美的集团提起本案诉讼时间长达4年4个月。
本案一审法院未认定商标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以及乡麦公司的侵权行为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仅适用法定赔偿酌定乡麦公司赔偿数额125,000元。美的集团对一审的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针对案件焦点问题:1.《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中关于商标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乡麦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清晰的阐释,最终全额支持了美的集团的主张,改判乡麦公司赔偿数额1,020,000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商标无效前被告乡麦公司作为曾经的商标注册人的信赖利益应受到保护的法律适用错误,明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具有追溯力针对的是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前以该商标为权利商标作出并执行的司法裁判文书等,而本案是以乡麦公司已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作为被诉侵权标识提起的商标侵权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不存在追溯力的例外情形。
其次,纠正一审法院关于商标侵权以侵权人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构成侵权的时间为界点进行区分判断的裁判观点,指明商标侵权的判定,并不以被控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为要件,只要其实施了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即可作出认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精细化诉讼、精准适用法律、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创新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实现高额改判。有效维护了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打击了此类“高频率试探性恶意抢注+低成本持续性反复侵权”的侵权模式,坚定了多年付出高昂成本坚持行政无效、行政诉讼的商标权利人继续通过民事侵权诉讼实现自身品牌保护的决心,并为商标权利人的维权诉讼方案提供了可复用的示范性参考,为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重要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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