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无效注册已满21年的商标,钻石宝兰案获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十大典型案例
2025-06-23 14:28:59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涉案商标:“钻石宝兰”)
【本案例获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7099号商标权利人。第47099号商标于1964年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风扇、电力炊事用具等。
“钻石”牌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中国最早的家电品牌之一。上世纪60年代“钻石”牌电风扇诞生;至70-80年代,“钻石”牌已开始远销亚洲、欧洲等海外50多个国家和地区,至今仍然在东南亚享有盛名。“钻石”牌电风扇近年来一直位列同行业前列,年产销量近800万台,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广州老字号等荣誉。经过60多年的连续使用,“钻石”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普通公众所熟知。
本案争议商标第3751728号商标由彭盛华于2003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消毒碗柜;电热水器;风扇(空气调节)等。2022年8月29日,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争议商标的裁定,并未认定第47099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03年10月14日)前达到驰名程度与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因提出无效宣告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逾五年,且第47099号商标认定达到驰名状态的最早时间为2006年,而本案诉争商标提出申请注册的时间为2003年,故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行政诉讼中围绕第47099号商标在2003年前已达到驰名状态与诉争商标的申请具有明显恶意两方面重新搜集、整理、提交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47099号商标构成在“电风扇”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国家知识产权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232418号重审第0000000200号《关于第3751728号“钻石宝兰ZUANSHIBAOL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历经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无效宣告重审,争议商标最终得以被无效。

我国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原则,故部分老字号企业可能存在较为久远的知名度材料缺失的情况,代理人通过翻阅广州年鉴、老报纸,开具图书馆检索报告,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大量搜集整理知名度证据,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认定“钻石牌”2003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将第47099号商标认定驰名的最早记录从2006年提前至2003年。提振了老字号品牌保护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信心。
2024年12月28日,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三角牌”与“钻石牌”荣获第一批“广东老字号”。三角牌与钻石牌系拥有六十年历史的国民老字号品牌,是无数消费者心中“粤家电”的代名词。广东省第一批老字号总计281个品牌,老字号品牌承载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老字号驰名商标保护并非简单的法律条文适用,而是需要结合商业逻辑、历史背景、证据技术构建的立体化攻防体系。
本案的成功,印证了“证据是诉讼之王,策略是制胜之钥”的博象执业理念,也为老字号企业在品牌维权中如何“用证据说话、以策略突围”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战样本。
判决文书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