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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无效注册已满21年的商标,钻石宝兰案获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十大典型案例

2025-06-23 14:28:59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涉案商标:“钻石宝兰”)


【本案例获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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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7099号商标权利人。第47099号商标于1964年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风扇、电力炊事用具等。


  “钻石”牌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中国最早的家电品牌之一。上世纪60年代“钻石”牌电风扇诞生;至70-80年代,“钻石”牌已开始远销亚洲、欧洲等海外50多个国家和地区,至今仍然在东南亚享有盛名。“钻石”牌电风扇近年来一直位列同行业前列,年产销量近800万台,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广州老字号等荣誉。经过60多年的连续使用,“钻石”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普通公众所熟知。


  本案争议商标第3751728号商标由彭盛华于2003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消毒碗柜;电热水器;风扇(空气调节)等。2022年8月29日,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争议商标的裁定,并未认定第47099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03年10月14日)前达到驰名程度与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因提出无效宣告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逾五年,且第47099号商标认定达到驰名状态的最早时间为2006年,而本案诉争商标提出申请注册的时间为2003年,故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行政诉讼中围绕第47099号商标在2003年前已达到驰名状态与诉争商标的申请具有明显恶意两方面重新搜集、整理、提交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47099号商标构成在“电风扇”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国家知识产权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232418号重审第0000000200号《关于第3751728号“钻石宝兰ZUANSHIBAOL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历经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无效宣告重审,争议商标最终得以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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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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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一审):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232418号关于第3751728号“钻石宝兰ZUANSHIBAOL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审理结果(二审):


驳回国知局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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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1  精准制定维权策略,突破无效宣告申请五年的限制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对象是申请超过二十一年的商标。代理人通过剖析案件焦点问题,确定待证明关键点即“诉争商标为恶意注册”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驰名”两方面,精准制定诉讼策略。


    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4日,但是,根据现有的行政诉讼生效判决书及无效评审文书,“钻石”牌最早认定驰名的记录为2006年。据此,需重点呈现引证商标在2001年至2003年间的知名度证据。代理人对荣誉证书、销售材料、广告投入、展会记录等具体类别进行清晰划分,并充分调研诉争商标申请人彭盛华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印证其主观恶意,在庭审中针对案件焦点向法庭呈现证据、陈述观点,最终成功突破无效宣告申请五年的限制,使第47099号商标再次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典型意义2  多途径搜集证据,将认定驰名的时间从现有认驰记录中最早的2006年往前推至2003年,认定“钻石牌”二十一年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加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强了企业积极维护自有品牌的信心。

    我国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原则,故部分老字号企业可能存在较为久远的知名度材料缺失的情况,代理人通过翻阅广州年鉴、老报纸,开具图书馆检索报告,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大量搜集整理知名度证据,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认定“钻石牌”2003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将第47099号商标认定驰名的最早记录从2006年提前至2003年。提振了老字号品牌保护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信心。


    2024年12月28日,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三角牌”与“钻石牌”荣获第一批“广东老字号”。三角牌与钻石牌系拥有六十年历史的国民老字号品牌,是无数消费者心中“粤家电”的代名词。广东省第一批老字号总计281个品牌,老字号品牌承载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典型意义3 充分发挥案件相关因素的互相作用,在诉讼程序中积极扭转行政程序未予以驰名保护的局面,为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保护与市场秩序稳定提供了典范。

    影响驰名商标保护的各项因素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相互作用,彼此加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恶意注册”的认定综合考量了本案中的各项因素,如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的驰名情况、诉争商标标志近似与核定使用商品高度关联、诉争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多枚与引证商标近似的商标、诉争商标申请人不出庭应诉亦未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继而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难谓正当,主观恶意明显。


    本案通过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性以及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恶意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判定诉争商标无效,扭转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认定引证商标知名度及诉争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维持争议商标的局面。至此,“钻石牌”商标已累计认驰达32次,“钻石”国民老品牌得到了更强有力的保护。


    老字号企业凭借自身努力和品牌积累获得的市场优势得到法律保护,不但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因恶意侵权导致市场份额被不正当侵占以及驰名商标淡化,还能够破解老字号企业被早期恶意申请人高价兜售商标的困境,修复被扰乱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为老字号企业后续维权奠定权利基础。



    老字号驰名商标保护并非简单的法律条文适用,而是需要结合商业逻辑、历史背景、证据技术构建的立体化攻防体系。


    本案的成功,印证了“证据是诉讼之王,策略是制胜之钥”的博象执业理念,也为老字号企业在品牌维权中如何“用证据说话、以策略突围”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战样本。


判决文书链接: 


商标案例 | 北京高院:认定驰名商标,打击二十一年之前的恶意注册行为,成功保护国民老字号品牌“钻石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