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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二审改判案例|完整证据链证明真实使用,成功保住核心商标

2026-06-26 15:30:33

基本案情简介

上海XX投资控股集团持有第 17XX1632 号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6 类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服务。第三方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三,国知局、一审法院均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真实商业使用,裁定撤销商标。该商标已注册多年,是企业重要无形资产,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代理企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梳理全部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二审成功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和国知局撤三决定,商标顺利维持注册。

案件核心要素

核心证据:商标许可、场地租赁、物业协议、租金流水发票、办公商标展示、招聘物料、企业关联主体材料等;

适用法条:《商标法》第 48、49 条第二款及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本案三大争议焦点

  1. 许可关联公司使用是否构成有效使用;
  2. 服务商标真实使用如何举证;
  3. 撤三案件整证据链构成标准.
律师核心代理思路


围绕《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许可使用属于有效使用的裁判规则,对现有证据进行了重新组织。

首先,重新梳理商标许可关系。

博象所律师逐项核查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进一步比对各项目公司的授权情况,明确商标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以及实际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证明涉案商标一直处于权利人控制下持续投入商业经营。

其次,重新构建真实经营行为。

博象所律师围绕涉案物业出租业务,对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协议、租金支付凭证、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进行了逐项对应分析,不仅证明租赁合同真实履行,而且证明承租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涉案物业一致,形成了”许可使用—物业出租—租金收取—持续经营”的完整商业链条。

再次,强化证据之间的证明力

针对行政机关关于”单方形成证据”的质疑,没有单独论证某一份证据的证明效力,而是强调不同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商标许可协议证明授权关系,租赁合同证明经营行为,银行付款记录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物业现场使用情况证明商标公开使用,各项证据共同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持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重点逐渐集中到”真实商业使用”的法律认定标准。

傅坤律师指出,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清理长期闲置商标,而不是否定正常经营企业因证据组织方式不同而产生的商业使用事实。对于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结合经营模式、交易行为及证据体系进行整体评价,而不能机械割裂各份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结合商标许可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协议、租金支付凭证以及项目经营情况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已经通过被许可人在不动产出租服务中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不动产出租与核定的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属于类似服务,涉案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复审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企业收到撤三通知风险提示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提交几份合同、几张照片,就能够证明商标一直在使用。然而,司法实践并非如此。对于许多企业而言,商标撤三案件最大的误区,是把重点放在”有没有证据”,而忽略了法院真正审查的是”证据能否证明真实商业使用”。这些简单的使用证据,常见问题包括:使用主体无法对应;商标许可关系缺失;合同与付款无法对应;商标标识与商业活动脱节;各项证据彼此孤立。对于商标撤三案件而言,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往往不是证据数量,而是证据体系是否完整。

傅坤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后,通过重新梳理证据体系、重构商标使用逻辑,最终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为企业保住了核心商标。

若商标被撤三,建议第一时间整理以下材料,搭建完整证据链:

  1. 商业合作合同
  2. 银行付款流水
  3. 增值税发票
  4. 线下门头、宣传物料等商标使用实拍
  5. 商标许可文件
  6. 实际经营主体股权 / 关联证明
  7. 完整经营时间轴

……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商标授权确权、商标撤销复审及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业务。在办理商标撤三案件过程中,更加关注证据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仅仅是证据数量本身。对于涉及集团公司、多主体经营、商标许可使用、不动产经营等复杂案件,通常会围绕商标使用主体、使用方式、经营行为及证据链完整性进行系统分析,帮助企业建立符合司法审查标准的证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