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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盗版教材用于教学合规吗?最高法再审改判:培训机构有偿供书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

2026-07-10 10:32:51

采购盗版教材用于教学合规吗?最高法再审改判:培训机构有偿供书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代理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解析

导  读


职业培训机构采购教辅教材、随课程配套提供给学员,是行业常规运营模式。不少机构普遍认为,自己并非图书销售商家,只是为教学配套使用教材,即便采购的是低价盗版图书,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可以凭借“合法来源”免责。


(2022)最高法民再101号案,全文收录于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5辑)》,彻底打破了这一行业固有认知。该案历经一审胜诉、二审翻盘改判免责、最高法再审改判纠错的曲折过程,是教育培训行业著作权侵权领域的标杆性指导案例,最终明确核心裁判规则:培训机构向不特定学员有偿提供盗版教材,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由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权利人再审维权,为教育培训行业著作权合规划定了清晰法律红线。







案件背景:培训机构配套教材,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国**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是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官方教材的专属出版方,通过合法授权取得《**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第三版)》等22种职业教程的专有出版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8年5月至2026年4月,依法享有独立维权权利。


福建省**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主营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培训业务。在日常经营中,该校面向报名参训的学员,配套提供涉案人力资源管理师教材,并向学员收取包含教材费用的培训款项。


经公证取证及当庭比对,培训学校向学员提供的教材为盗版侵权复制品:该图书与正版图书书号、版本、内容完全一致,但缺失正版图书专属防伪标识,版权页也无官方打击盗版的公示内容,与正版教材存在明显区别。


维权过程中,培训学校提出核心抗辩:自身并非图书销售主体,采购教材仅用于课堂教学配套,属于教学合理使用,且涉案图书系从第三方平台采购,具备合法来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难点:行业普遍误区,模糊侵权边界


本案是教育培训行业极具代表性的典型争议,也是绝大多数培训机构极易踩坑的法律盲区,核心争议并非“是否使用盗版教材”,而是培训机构配套供书的行为性质、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


行业内多数机构均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只要不专门售卖图书,仅作为培训配套物料提供,即便使用盗版教材也不构成侵权;同时认为只要有采购票据、转账记录,即可成立合法来源免责。这一误区也导致本案一审、二审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案件争议焦点极具行业参考价值。



博象律师团队维权思路:精准突破二审裁判误区


本案二审阶段,法院采纳了培训学校的抗辩理由,认定该校仅为教学使用、不属于图书销售发行主体,且提交了采购收据、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最终改判驳回出版社全部诉讼请求。


出版社不服二审判决,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团队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精准拆解二审裁判漏洞,制定针对性维权策略,最终推动再审改判纠错。


1、精准界定行为性质:配套供书属于著作权法“发行行为”

律师团队重点论证,著作权法中的“发行”并非特指专门销售图书的经营行为,而是指以有偿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本案中,任何社会公众均可报名参训、付费获取教材,培训学校通过培训收费变相售卖盗版教材,并非个人自用、课堂合理使用,实质替代了正版图书的市场流通渠道,直接挤占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完全符合侵权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二审对“发行行为”的法律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2、层层拆解证据链,推翻“合法来源”抗辩

针对被告提交的采购凭证,博象律师团队逐一质证,彻底击穿其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一是采购收据加盖的公司主体无工商登记信息,主体身份无法核实;二是采购发票无具体书目、开票时间与采购时间间隔7个月,无法对应涉案盗版教材;三是微信转账相对方身份不明,无订单、物流等完整交易佐证,无法证明涉案图书来源于合法正规渠道。


同时,团队重点强调:专业培训机构具备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理应核验教材正版资质、留存完整合规采购凭证,被告未尽到基本审核义务,无法成立合法来源免责。


3、厘清法律适用边界:纠正二审法律适用错误

团队明确区分“专有出版权”与“版式设计权”的法律差异,指出二审法院援引法条错误,混淆了两项权利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标准,属于核心法律适用瑕疵,为再审改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再审核心判决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博象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最终撤销二审错误判决、维持一审有效判决,明确四大核心裁判观点:


1、权利人专有出版权合法有效出版社依据合法授权合同,在法定期间内享有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具备独立维权主体资格,权利归属清晰合法。


2、涉案图书明确为侵权复制品:涉案图书与正版内容一致,但缺失防伪标识、版权公示内容,足以认定为盗版侵权图书。


3、培训机构配套供书构成发行侵权:培训机构向不特定参训学员有偿提供盗版教材,不属于教学合理使用,属于著作权法禁止的发行行为,构成专有出版权侵权。


4、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被告提交的采购证据存在主体不明、关联性不足、链条断裂等瑕疵,无法证明盗版教材来源于合法正规渠道,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培训学校侵权成立,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本案确立的四大标杆性裁判规则(最高法年度指导案例)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典型案例,全文收录于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5辑)》,其影响已经延伸到今后更多类似案件的审理之中。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录的知识产权年度指导案例,统一了全国教育培训行业著作权侵权的裁判尺度,具备极强的司法示范效力与行业指导意义,形成四大关键规则:


规则一:培训机构教学配套供书,不适用合理使用免责

即便教材用于教学场景,只要机构向不特定学员有偿提供、变相售卖盗版教材,就属于商业盈利行为,超出著作权法“免费教学合理使用”范畴,必然构成侵权。


规则二:发行行为认定不以“专门售书”为前提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核心判断标准是“向不特定公众有偿提供作品复制件”,无需经营者具备图书销售资质,培训机构配套供书的盈利行为,完全属于侵权发行行为。


规则三:合法来源抗辩需完整、闭环的交易证据链

仅有收据、发票、转账记录不足以成立合法来源,需同时核验交易主体资质、对应交易标的、订单物流凭证等完整证据,单一、碎片化证据无法免责。


规则四:专业机构承担更高的知识产权审慎义务

职业培训机构作为专业商事主体,相较于普通消费者,负有更高的正版核验、合规采购义务,低价采购来源不明图书的,直接推定存在过错。



行业合规启示:培训机构必须规避的教材使用风险


本案为全国教培行业敲响合规警钟,彻底终结了“教学用盗版无害”的行业误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文化课培训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在教材使用中,需重点规避四大风险:


1、杜绝采购低价无资质、来源不明的盗版教材,所有配套教学用书需从正规出版社、官方授权渠道采购;


2、完整留存采购合同、正规发票、物流单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构建闭环合规证据链,杜绝碎片化凭证;


3、严禁以“教学配套”为名,变相售卖盗版教辅、教材,区分教学合理使用与商业盈利使用的边界;


4、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合规自查,对现有教学用书、内部教辅资料进行正版核验,提前化解侵权风险。









律师结语:知识产权合规是教培行业经营底线



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升级,裁判重心从“主观恶意侵权追责”,转向“常态化合规经营审查”。对于教培机构而言,教材、课件、教辅资料是核心经营载体,看似不起眼的“低价采购盗版教材”行为,实则暗藏极高的侵权风险。


很多机构的侵权风险并非源于故意盗版复刻,而是源于长期的行业认知误区与合规疏漏。本案作为最高法权威指导案例,再审改判充分说明:教学场景不是盗版侵权的“避风港”,常规经营误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该裁判标准将作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教培行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而言,这起案件留下的,并不仅是一份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胜诉的判决,也不仅仅是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录的知识产权年度指导案例,律师代理案件,当然希望帮助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但如果一件案件能够进一步推动法律适用更加统一,让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形成更加清晰、更加稳定的司法预期,那么这样的案件便具有了超越个案的意义。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知识产权纠纷、商标品牌合规、著作权维权领域,专注为企业提供事前合规审查、事中风险把控、事后维权诉讼的全流程法律服务。针对教培、文创、电商等高频侵权行业,可定制专属知识产权全系列保护维权方案,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筑牢品牌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