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信二维码

扫码联系律师

中文版 英文版

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核心路径四:针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本身启动民事诉讼

2026-09-24 17:07:21上一篇 |下一篇

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核心路径四:针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本身启动民事诉讼

导  读

面对职业商标抢注人批量抢注商标、利用抢得商标发起平台投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行为,多数企业第一选择是走商标异议、无效等行政确权程序。但行政程序周期漫长,即便最终把恶意商标废掉,企业已经付出高额律师费、公证费,还遭受产品下架、商誉受损等实际损失。很多企业不知道:除了商标行政确权,还可以直接针对恶意抢注本身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商标恶意抢注、权利滥用、不正当竞争疑难案件,熟悉最高法及各地知产法院对于恶意抢注的裁判尺度,擅长在法律尚无明确条文的地带,运用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维护品牌方权益。本文结合歌力思案、拜耳(水宝宝)案两大标杆判例,拆解三阶民事救济路径、裁判心法以及企业实操指引。




 一、民事诉讼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被动救济 —— 恶意抢注人的权利主张不应被法院支持。当抢注人拿着恶意取得的商标反过来起诉正当权利人侵权时,法院可依据权利滥用、诚实信用,直接驳回抢注人全部诉讼请求,典型案例:歌力思案、一品石案。


2.第二阶段:主动救济 —— 恶意抢注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判决赔偿。品牌方作为原告主动起诉抢注人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因恶意投诉、批量抢注、滥用商标行政程序造成的全部经济及合理维权开支,典型案例:拜耳水宝宝案、碧然德案。


3.第三阶段:立法明确规制 ——《商标法修订草案》新增条文,确立恶意抢注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未来立法将从成文法层面落地,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赔偿责任。


相关立法参考(商标法修订草案)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该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应当至少包括该他人为制止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对方当事人为制止恶意商标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可获赔偿损失范围:

1.针对被抢注商标提起异议、无效等行政程序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应对抢注人发起的商标异议、无效等程序而支出的各项合理开支;


3.抢注人以恶意注册的商标提起恶意商标诉讼,给真正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4.抢注人利用抢注商标发起电商不当投诉,导致产品下架产生的经营损失及应对投诉的合理开支;


5.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维权成本。




二、标杆案例


案例一:第一阶段・被动救济 —— 歌力思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4) 民提字第 24 号(指导案例 82 号)


案件背景

深圳歌力思服饰拥有 “歌力思” 在先企业字号以及服装类注册商标,“歌力思” 属于臆造词,显著性很强。王碎永在手提包、钱包等关联商品类别抢注第 7925873 号 “歌力思” 商标,随后拿着该商标起诉歌力思公司及商场,主张歌力思公司销售皮包构成商标侵权。一审、二审法院支持王碎永的诉求,判决歌力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 10 万元。后续行政程序中,另一件相关商标被认定侵害歌力思在先字号权。歌力思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要点

1.“歌力思” 属于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汇,巧合雷同注册概率极低;王碎永与歌力思经营地域相近、经营范围高度关联,对 “歌力思” 字号和商标完全不知情的可能性很低,抢注行为难谓正当。


2.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已经构成权利滥用,其全部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全部判决,驳回王碎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核心启示

面对抢注人持恶意抢注商标反向起诉侵权,即便商标还未走完无效程序,被诉的正当权利人可以直接在民事诉讼中,以 “权利滥用、违反诚实信用” 进行抗辩,请求法院直接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实现被动防御救济。





案例二:第二阶段・主动救济 —— 拜耳水宝宝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 浙 0110 民初 18627 号


案件背景

拜耳公司在先拥有 “水宝宝” 防晒产品包装美术作品,产品已经公开使用。李庆批量抢注多件与拜耳在先图案、品牌近似的商标,共计 21 枚,多数商标后续被驳回或宣告无效。李庆取得部分商标注册后,在电商知识产权平台发起大规模恶意投诉,2016-2017 年累计投诉 249 次,波及 121 家商家,通过 “付费撤诉” 谋求不正当利益;同时,李庆还利用抢得的 “德碧然德” 商标,对拜耳 “碧然德” 系列商标提起异议、无效,拉长拜耳的经营干扰周期,拜耳耗费长达八年行政及司法程序才化解危机。拜耳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要求李庆停止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1.李庆明知拜耳享有在先权利,利用对方商标注册漏洞,批量抢注商标,再通过平台投诉谋取利益;此种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下的不正当竞争。


2.损失包含三部分:恶意投诉造成产品下架的经营损失;应对批量商标异议、无效、行政诉讼产生的各项成本;本案维权的公证、翻译、律师等合理开支。在原被告均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与获利的情况下,法院综合主观恶意、行为规模、维权成本酌定赔偿。


判决结果

判令李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拜耳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00 元。


本案核心启示

企业不仅可以被动抗辩,还可以作为原告主动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即便恶意商标后续被无效,抢注人批量抢注、恶意投诉、滥用商标行政程序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依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要求全额赔偿。



三、依托民事诉讼规制恶意抢注四大裁判心法


心法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底层法律基石

商标权利取得与行使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商标注册证不等于 “尚方宝剑”,通过抄袭、恶意抢注取得的商标,权利行使本身就要受到法律限制。


心法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区分权利正当行使与恶意牟利

商标异议、无效、平台投诉、商标起诉,均是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但不得以程序权利作为打击竞争对手、敲诈牟利的工具。明知商标来源于抢注,仍然反复发起投诉、诉讼、异议,就落入权利滥用的评价范畴。


心法三:有损害即有救济原则,损失不限于直接的产品侵权损失

司法保护不只是处理商标标识混淆侵权。抢注人滥用商标程序,带来的行政程序律师费、公证费、产品下架损失、商誉损失,都属于法律应当救济的损失范围,即便没有发生商品层面商标混淆,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就可以主张赔偿。


心法四:立法尚未完全明文时,可以依靠法律原则拓展保护边界

在成文法条尚未对 “恶意抢注行为本身赔偿” 作出明确规定的时期,法院可以援引民法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结合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对恶意抢注、恶意投诉行为予以规制;目前《商标法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正是对多年司法裁判经验的立法固化。



四、企业品牌合规与维权实操指引


(一)适合选择本路径的典型场景

1.遭遇职业抢注人批量抢注商标,反复利用抢注商标发起电商平台投诉,造成商品下架;


2.抢注人拿到恶意商标,反过来起诉品牌方商标侵权,实施敲诈;


3.抢注人大量提起商标异议、无效,滥用行政程序,消耗企业大量时间、金钱;


4.行政程序虽然最终将恶意商标无效,但企业已经产生高额维权成本、经营损失,希望向抢注人追索赔偿。


(二)维权必备证据清单

1.自身在先权利证据:在先商标、字号、作品创作及公开发表证据、品牌使用、知名度证据;


2.抢注人恶意证据:对方批量抢注商标档案、多件商标被无效 / 驳回的记录;


3.滥用程序证据:电商平台投诉记录、商标异议、无效申请书、往来警告函、谈判记录;


4.损失证据:产品下架记录、销售额变化;商标行政案件的律师合同、发票、公证费、翻译费;本次民事诉讼全部维权支出凭证。


(三)企业事前风险防范提示

1.核心品牌标识,尽早完成全类别商标布局,同时留存作品底稿、公开使用证据,夯实在先权利;


2.收到陌生商标投诉、警告函,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证据,评估对方是否属于职业抢注;


3.面对批量抢注,不能只做商标无效,同步评估是否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向抢注人追索全部损失。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提示


很多企业面对职业商标抢注,只知道埋头做异议、无效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只能解决商标本身是否应当存续的问题,企业为此付出的巨额成本、遭受的经营损失,不会自动得到弥补。


从最高法歌力思指导案例,到拜耳水宝宝主动索赔案可以看出完整司法逻辑:遇到恶意抢注,既有被动防御路径,也有主动起诉索赔路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底层原则,在法律条文存在空白地带,法院会依据基本原则保护正当经营者。随着《商标法修订草案》推进,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责任,未来会在成文法层面进一步明确。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商标恶意抢注、权利滥用、不正当竞争案件,能够协助企业固定抢注人恶意证据,综合评估 “行政确权 + 民事索赔” 组合维权方案,既打掉恶意商标,同时向抢注方追索全部经济与维权合理开支,最大限度挽回品牌损失。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结合歌力思最高法指导案例、拜耳水宝宝不正当竞争典型判例,系统梳理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本身提起民事诉讼的三阶救济体系,厘清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商标案件中的适用边界,区分被动抗辩与主动索赔的适用场景,针对职业批量抢注、恶意投诉、滥用商标行政程序等行为,为各行业品牌方提供一套可落地执行的维权解决方案。